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李雪松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223执恢6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223执恢6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李雪松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依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李雪松;王静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23执恢6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被执行人:李雪松,男,住依安县。被执行人:王静,女,住依安县。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8)黑0223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8)黑0223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铁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石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