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玉、江苏润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02民初3805号

由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1/9/17 0:00:00在江苏省徐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生效的马晓玉;江苏润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苏0302民初3805号
  • 案件名称

    马晓玉、江苏润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马晓玉;江苏润安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02民初3805号原告:马晓玉,女,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鑫,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润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和信广场(二期商办综合楼)1号楼3-1915。法定代表人:朱孝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马晓玉与被告江苏润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马晓玉未在规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晓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匡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陶碧云书 记 员  刘闻博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