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翟公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4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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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451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翟公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翟公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45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16号。负责人:李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净,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祥,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翟公涛,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地区鹿邑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与被执行人翟公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4民初1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于2021年0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申请对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员失信名单;2.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高消费限制令;3.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8226.86元;4.被申请人支付截止2019年7月21日利息7167.0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50.93元;5.被申请人支付自2019年7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给付)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726元,公告费560元;7.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以上共计38330.87元及支付迟延给付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翟公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翟公涛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翟公涛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翟公涛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采取了冻结措施,实际冻结金额为15705.89元,因目前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无法提取;机动车信息: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翟公涛所有的牌照号为津RE8636机动车登记手续,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3.依申请对被执行人翟公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翟公涛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颖审判员 李亚审判员 尹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45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16号。负责人:李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净,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祥,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翟公涛,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地区鹿邑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与被执行人翟公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4民初1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于2021年0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申请对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员失信名单;2.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高消费限制令;3.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8226.86元;4.被申请人支付截止2019年7月21日利息7167.0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50.93元;5.被申请人支付自2019年7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给付)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726元,公告费560元;7.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以上共计38330.87元及支付迟延给付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翟公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翟公涛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翟公涛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翟公涛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采取了冻结措施,实际冻结金额为15705.89元,因目前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无法提取;机动车信息: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翟公涛所有的牌照号为津RE8636机动车登记手续,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3.依申请对被执行人翟公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翟公涛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颖审判员 李亚审判员 尹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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