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永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85执1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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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1906号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永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永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19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辛永军。徐子霞。王成宝。杜继征。孙玉龙。司敬霞。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辛永军、徐子霞、王成宝、杜继征、孙玉龙、司敬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78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明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 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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