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1民初3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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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1民初3009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1民初3009号原告:王某某,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被告:刘某某,汉族,住调兵山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某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冯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姜 宁书 记 员 乔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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