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陕西亚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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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871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陕西亚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陕西亚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米亚宁;姚小金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87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治军,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彭杰,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陕西亚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米亚宁,经理。被执行人米亚宁,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被执行人姚小金,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米亚宁、姚小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付款计划如下:一、2021年8月25日前付款5,000元;二、2021年9月开始每月付款不低于5,000元,具体视工程款结算金额而定;三、还款期限于2021年8月30日至2022年2月28日前结清其所有除去法院扣划费用外的本金欠款。由于该协议的履行需要较长时间,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1执8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景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 睿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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