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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旭之晟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4执3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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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14执3060号
  • 案件名称

    成都新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旭之晟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成都新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旭之晟贸易有限公司;沈建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4执306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新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工业开发区炬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8124980A。法定代表人黄山,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旭之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三板桥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308994603J。法定代表人沈兴美。被执行人沈建涛,男,1971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斳州区。申请执行人成都新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波旭之晟贸易有限公司、沈建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4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旭之晟贸易有限公司、沈建涛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新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4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刘玉明审判员 孟铭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唐启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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