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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西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喜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2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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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2959号
  • 案件名称

    洞口县西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喜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洞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洞口县西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喜艳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2959号原告:洞口县西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雪峰西路天坤西郡小区。法定代表人:梁兴凯,男,199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告:彭喜艳,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洞口县西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喜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洞口县西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西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洞口县西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洞口县西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尹立文书 记 员 黄家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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