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云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执2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6执231号案件名称
黄小云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黄小云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执231号被执行人:黄小云,男,1995年4月11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现在南宁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小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桂06刑初84号刑事判决,于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黄小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执行人黄小云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提起查询黄小云名下的财产情况;对未实现网络查控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线下调查;通过传统查询方式查询黄小云名下的土地、房产登记情况;向其住所地所在的居民委员会调查其经济收入来源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黄小云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账户、对外投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无可处置的土地、房产和车辆,但其持有9.5元,已依法上缴国库。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小云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鉴于黄小云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无经济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6执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 振审 判 员 钟 蕾审 判 员 韦著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梁群英书 记 员 陈小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大钦、王爱清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707财保143号 下一篇 雷涛、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裁定8758(2021)陕0112执8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