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素美、邵妃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381民初95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民初9571号
  • 案件名称

    刘素美、邵妃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瑞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素美;邵妃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381民初9571号 原告:刘素美,女,1978年0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土家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球,鹿城区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妃娴,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668318676K),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双雁路8号3楼。 法定代表人:吴宝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美与被告邵妃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美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素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刘素美负担。 审判员张小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吴丽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