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盈荣机器人有限公司与上海鑫燕隆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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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1750号案件名称
湖北盈荣机器人有限公司与上海鑫燕隆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北盈荣机器人有限公司;上海鑫燕隆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1750号原告:湖北盈荣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负责人:刘光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国,湖北立丰(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鑫燕隆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巍。原告湖北盈荣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燕隆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盈荣机器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02.5元,由原告湖北盈荣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苏东东书记员 王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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