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瑶瑶、胡乃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1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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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执1635号案件名称
潘瑶瑶、胡乃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沂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潘瑶瑶;胡乃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1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潘瑶瑶,男,199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胡乃玉,女,199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潘瑶瑶与被执行人胡乃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9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乃玉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乃玉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本地不动产查控系统于2021年7月21日、2021年8月14日、2021年8月24日三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民政、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胡乃玉户籍所在村委实地调查,村干部介绍被执行人是本村村民,他父母常年在青岛打工,胡乃玉是在青岛出生的,从小到大没在村里居住,他父母在村里有瓦房三间,现在没有人居住,胡乃玉在村里没有财产,现在具体工作及收入也不清楚。2021年9月1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申请本院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线上线下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执行程序性要件与实质性要求均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9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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