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立嘉、武永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3民初2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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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2371号案件名称
袁立嘉、武永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袁立嘉;武永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83民初2371号原告:袁立嘉,男,汉族,1957年1l月10日出生,住焦作市。被告:武永福,男,汉族,1954年4月1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发梅,女,汉族,1953年3月16日出生,住孟州市,系武永福妻子。原告袁立嘉与被告武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立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69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交通费、住宿费共计2000元;3、判令被告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27日,原告给被告武永福所承包的东赵和砖厂送煤沫一车,当时说好的卸车就给钱。卸车后,有被告武永福给原告打了欠条,说过两天给钱,后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武永福在出具案涉欠条时系孟州市占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收料员,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由被告个人承担还款责任,故武永福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立嘉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原魁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崔巍蓝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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