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齐龙、田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4执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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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4执696号案件名称
胡齐龙、田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花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胡齐龙;田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4执696号申请执行人:胡齐龙,男。被执行人:田波,男。申请执行人胡齐龙与被执行人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的(2021)湘3124民初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花垣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4执69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杨朝晖审判员 向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米成香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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