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21执3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彦军,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居民,住清水县。被执行人:张强强,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被执行人:粱会珠,女,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1民初75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彦军与张强强、粱会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强强、粱会珠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强强、粱会珠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张彦军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支付自2020年7月22日至借款本金还请之日止的利息,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张强强、粱会珠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张强强、粱会珠名下无房产、存款、车辆及投资权益登记信息,致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张彦军,其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峰审判员 温鑫审判员 夏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