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贺飞与株洲东部雨林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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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1918号案件名称
曾贺飞与株洲东部雨林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曾贺飞;株洲东部雨林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1918号申请执行人:曾贺飞,男,200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三军,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株洲东部雨林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高岭社区欧家场组。法定代表人:许洛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曾贺飞与被执行人株洲东部雨林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湘0223民初455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株洲东部雨林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曾贺飞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株洲东部雨林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1日和2021年8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市场、车辆登记、保险等信息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株洲东部雨林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有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理财产品,证券市场账户无持有,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进行额度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株洲东部雨林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措施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曾贺飞,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277004.85元,已执行到位6877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执行员 周亦平书记员 谢 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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