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继华、株洲德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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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932号案件名称
谢继华、株洲德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谢继华;株洲德瑞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932号原告:谢继华,女,汉族,1976年11月10日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株洲德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港路161号翠堤湾6栋2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H7WT67。法定代表人:谢小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雨,女,汉族,1996年1月2日生,住湖南省湘潭县,系被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继华与被告株洲德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谢继华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继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继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谢继华承担。审 判 员 陈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胡 煜书 记 员 喻浚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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