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1、朱某2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22民初2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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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民初2062号案件名称
朱某1、朱某2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朱某1;朱某2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22民初2062号原告:朱某1,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山东省******。被告:朱某2,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北省******。原告朱某1与被告朱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朱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爱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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