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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择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4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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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144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择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择海;于红;王为柱;王学敏;王安琪;李芷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定代表人陈德旭,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左振宇,系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李择海,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执行人于红,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执行人王为柱,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执行人王学敏,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执行人王安琪,女,199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执行人李芷伊,女,199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库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4民特2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择海、于红、王为柱、王学敏、王安琪、李芷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均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芷伊、王安琪名下各有房产一套。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芷伊名下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王安琪名下房产一套。查封期限叁年。(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需要续行查封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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