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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全伟、王良光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02执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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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执514号
  • 案件名称

    于全伟、王良光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于全伟;王良光;邹林珊;李光学;张斌;刘金平;郭春苓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0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于全伟,男性,1965年4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执行人:王良光,男性,197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邹林珊,女性,198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执行人:李光学,男性,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执行人:张斌,女性,198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执行人:刘金平,男性,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执行人:郭春苓,女性,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本院在执行于全伟与王良光、邹林珊、李光学、张斌、刘金平、郭春苓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石审判员 侯晓森审判员 董诗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梦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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