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全伟、王良光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02执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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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执514号案件名称
于全伟、王良光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于全伟;王良光;邹林珊;李光学;张斌;刘金平;郭春苓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0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于全伟,男性,1965年4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执行人:王良光,男性,197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邹林珊,女性,198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执行人:李光学,男性,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执行人:张斌,女性,198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执行人:刘金平,男性,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执行人:郭春苓,女性,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本院在执行于全伟与王良光、邹林珊、李光学、张斌、刘金平、郭春苓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石审判员 侯晓森审判员 董诗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梦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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