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大、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2民初2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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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2066号案件名称
肖某大、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肖某大;俞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2民初2066号原告:肖某大,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修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小(系原告弟弟),住桃江县修山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俞某某,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修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昌洪武,湖南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肖某大与被告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肖某大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大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大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肖某大负担。审判员 俞世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志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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