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法来、高林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2民初6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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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初6469号案件名称
汪法来、高林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汪法来;高林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82民初6469号 原告:汪法来,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高林钢,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汪法来与被告高林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法来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高林钢归还汪法来借款41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8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期间,汪法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借给高林钢53200元。高林钢于2021年9月3日向汪法来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已返还12000元,尚欠汪法来41200元。之后,高林钢未返还汪法来借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高林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汪法来借款4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高林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廖志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潘玲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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