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河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恢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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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恢210号案件名称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河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河林;凡瑞英;田江林;伍春风;阳文忠;夏婉婷;田苡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宏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玲颖,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河林,男,汉族,1962号10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双井镇。被执行人凡瑞英,女,汉族,1962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双井镇0。被执行人田江林,男,汉族,1965年4月2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伍春风,女,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阳文忠,男,汉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现住湖南省怀化市。被执行人夏婉婷,女,汉族,1981年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田苡铭,男,汉族,1974年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河林、凡瑞英、田江林、伍春风、阳文忠、夏婉婷、田苡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9年4月12日作出的(2019)湘122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田江林、伍春风的执行;2、2021年8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21年8月12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情况,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23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阳文忠在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有住房一套,该房设定抵押并被其他人民法院先行查封,且该房产已被本院其他联合担保案件轮候查封,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4、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机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5、2021年9月29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田河林、凡瑞英、阳文忠、夏婉婷、田苡铭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6、2021年9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目前执行情况,及即将进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表示同意终本。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及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90980.08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瑜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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