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彬豪、六盘水重交再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01执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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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1514号案件名称
孙彬豪、六盘水重交再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孙彬豪;六盘水重交再生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01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孙彬豪,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六盘水重交再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镇新塘村4组05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N1QQ65。法定代表人:余俊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孙彬豪与被执行人六盘水重交再生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20日作出的(2021)黔02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1814.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费3377.00元,案号为(2021)黔0201执151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报告财产令后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7月28日,本院决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于2021年5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股权、证券、银行存款可用余额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5月20日到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区名下无不动产权属登记情况,同时到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基本情况挂账余额为零。根据被执行人住所信息,2021年9月14日,本院组织到被执行人公司工商登记地址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6月10日、9月2日,本院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结果与第一次基本一致。2021年7月2日,本院向申请人发出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权利告知书》,就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住所地不在本市,加上疫情防控等因素,2021年9月22日本院通知电话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案件情况、进行终本约谈,再次反馈情况、释明规定、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该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线索,适时申请恢复执行。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春雷审判员 郭太智审判员 刘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 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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