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02执11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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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执11799号案件名称
刘海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海兵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02执11799号被执行人:刘海兵,男,1980年6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受理的刘海兵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南刑初字第975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处刘海兵罚金一千元。因上述判决中刘海兵无身份证号,导致本案在执行中无法对刘海兵采取网络查控,也无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与院刑庭协调对接,暂也无法确定刘海兵的身份证号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102执87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忠庆审判员 陈远刚审判员 黄小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 翔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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