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民、阿布力米提卡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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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255号案件名称
王新民、阿布力米提卡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王新民;阿布力米提卡德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3255号申请人:王新民,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阿布力米提卡德,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人王新民诉被申请人阿布力米提卡德提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王新民提供了被申请人阿布力米提卡德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阿布力米提卡德名下价值40776.5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阿布力米提卡德名下价值40776.5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记员 陈 蕾 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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