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成军、中西眼镜(大连)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4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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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4934号案件名称
吕成军、中西眼镜(大连)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吕成军;中西眼镜(大连)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4934号原告:吕成军,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中西眼镜(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达路41-11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048621465。法定代表人:中西敬一,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吕成军诉被告中西眼镜(大连)有限公司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成军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雪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邴玉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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