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624民初1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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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624民初1404号案件名称
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24民初1404号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现住怀仁市。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乾人民陪审员 李保珍人民陪审员 田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卢庆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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