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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火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城豪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81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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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02民初1814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临沂火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城豪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临沂火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城豪;胡芳倩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8147号之一申请人:临沂火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号A座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UAPGQ7M。法定代表人:冯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轩,北京市慧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静,北京市慧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城豪,男,199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胡芳倩,女,199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经开区。申请人临沂火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城豪、胡芳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临沂火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城豪、胡芳倩价值2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城豪、胡芳倩价值21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火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魏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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