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俊、王学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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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984号案件名称
李德俊、王学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李德俊;王学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984号申请执行人:李德俊,男,汉族,住蛟河市。被执行人:王学敏,男,汉族,住蛟河市。申请执行人李德俊与被执行人王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吉0281民初160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王学敏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德俊借款本金46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93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余款原告李德俊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2000元(缓交),由被告王学敏负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德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学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912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王学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经本院批评教育,李德俊与王学敏达成和解,内容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王学敏在蛟河市河源粮油有限公司股权,已向被执行人释明,双方无异议。二、自2021年9月末起,每月被执行人王学敏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至付清止。三、申请执行费49120.00元,由被执行人王学敏负担”。本院认为,李德俊与王学敏达成和解,且执行期限较长。本案件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执98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赵宏国审判员 张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鲍 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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