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袁昌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324民初1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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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4民初1255号案件名称
贵州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袁昌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晴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贵州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袁昌贵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324民初1255号原告:贵州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莲城镇东观新区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MA6DJQR6K。负责人:曹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启粮,男,1965年5月4日出生,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贵州省晴隆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袁昌贵,男,1967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现住贵州省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与被告袁昌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万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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