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媚、何雄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6执5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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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6执522号之二案件名称
郭媚、何雄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郭媚;何雄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6执5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媚,女,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被执行人:何雄文,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媚与被执行人何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6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郭媚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何雄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29日何雄文向郭媚主动履行执行款5000元;于2021年9月22日从被执行人何雄文中国邮政银行账户扣划12451元,向申请执行人郭媚兑现执行款1万元;执行费1257元,案件受理费1194元何雄文已缴纳;于2021年9月13日就剩余执行款75471元及利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6执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勋审 判 员 刘文胜审 判 员 黄方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华勇书 记 员 李宇翔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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