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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7民初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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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民初1076号
  • 案件名称

    陈某某、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某某;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曹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7民初1076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飞,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东开发区黄河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13931061XM。法定代表人:唐金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春,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某某,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第三人:曹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瓦窑镇马庄村曹庄56号。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某、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于202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5元,减半收取135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胡 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殷 蔚书 记 员  乔文娇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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