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7民初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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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民初1076号案件名称
陈某某、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某某;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曹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7民初1076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飞,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东开发区黄河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13931061XM。法定代表人:唐金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春,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某某,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第三人:曹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瓦窑镇马庄村曹庄56号。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某、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于202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5元,减半收取135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胡 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殷 蔚书 记 员 乔文娇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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