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鸿洋门业有限公司、刘本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11执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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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11执853号案件名称
阜新鸿洋门业有限公司、刘本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阜新鸿洋门业有限公司;刘本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11执853号申请执行人:阜新鸿洋门业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大街72号。法定代表人:沈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本德,男,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鸿洋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本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11执8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旭光审判员 田庚生审判员 韩忠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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