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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凤、蒋福仁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402执1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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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02执1277号
  • 案件名称

    刘桂凤、蒋福仁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桂凤;蒋福仁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02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凤,女,195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蒋福仁,男,195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凤与被执行人蒋福仁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刘桂凤与蒋福仁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402民初4884号。2019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19)苏0402民初4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刘桂凤对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委××号房屋拆迁款享有份额30%为185388.3元;二、刘桂凤对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委××号房屋享有安置照顾费份额112000元;三、案件受理费5761元,减半收取2880.5元,诉讼保全费2070元,合计4950.5元,由刘桂凤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4月14日,刘桂凤依据该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蒋福仁。本院认为,(2019)苏0402民初4884号民事判决书中,蒋福仁对刘桂凤并无给付义务,即不存在蒋福仁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桂凤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仇慧星审 判 员 杨川川审 判 员 徐惜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 跃书 记 员 李晓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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