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国金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2执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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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780号案件名称
潘国金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潘国金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2执780号被执行人:潘国金,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潘国金责令退赔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玉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退赔赃款26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询系统和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屋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信息。其中:从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123.99元发放给被害人张金菊,剩余2476.01元未执行。2、已将被执行人潘国金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潘国金无足以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退赔赃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代华审判员 姚敦齐审判员 史勋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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