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联物业有限公司、高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4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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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4770号案件名称
湖南嘉联物业有限公司、高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湖南嘉联物业有限公司;高勇;杜丽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4770号原告:湖南嘉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73号商住楼101房。法定代表人:何卫东,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格,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姝惠,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勇,男,瑶族,1979年12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杜丽,女,汉族,1983年1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湖南嘉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勇、杜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湖南嘉联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嘉联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嘉联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勇、杜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湖南嘉联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谭雄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黄 倩书 记 员 徐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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