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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嘉联物业有限公司、高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4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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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4770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嘉联物业有限公司、高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嘉联物业有限公司;高勇;杜丽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4770号原告:湖南嘉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73号商住楼101房。法定代表人:何卫东,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格,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姝惠,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勇,男,瑶族,1979年12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杜丽,女,汉族,1983年1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湖南嘉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勇、杜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湖南嘉联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嘉联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嘉联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勇、杜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湖南嘉联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谭雄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黄 倩书 记 员 徐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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