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16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1,女,2002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丰县。申请执行人:李某2,女,200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丰县。申请执行人:李某3,男,200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李某4,男,197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丰县。李某1、李某2、李某3与李某4抚养费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李某1、李某2、李某3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4给付人民币61760.00元及利息。同时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26.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5日、2021年7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已执行到位金额14590.63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李某4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李某4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李某4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珂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