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君、蒙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31执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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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31执476号案件名称
黄国君、蒙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黄国君;蒙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31执476号申请执行人:黄国君,男,1985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蒙梅,女,1986年4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黄国君与被执行人蒙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103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公告费600元。本案由李勇担任执行员,安星旺担任书记员。本院于2021年7月2日查控到被执行人蒙梅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财产20005元,已依法划拨至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1095元,被执行人蒙梅已强制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1031执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星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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