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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特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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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特32号
  • 案件名称

    连云港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连云港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航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特32号申请人:连云港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华人华侨工业园美联路广汽传祺4S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0727235746。法定代表人:耿继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国、李阳,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航,男,汉族,住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维贵,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连云港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汽车销售公司)与被申请人陈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和泰汽车销售公司称,1.仲裁裁决认定申请人未支付被申请人加班工资、未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多次违反公司规定旷工、迟到,周末临时调整工作时间以及主动到公司是为了提升业绩且被申请人系主动辞职,上述事实,仲裁裁决均未查清。2.仲裁机构采用分别裁决的方式未经申请人同意,属于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案字[2021]第341-1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陈航答辩称,1.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正确,仲裁过程中经公开庭审、双方举证质证,确定了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的项目,且事实部分属于实体问题,不在本次申请的处理范围。2.采用分别裁决的方式,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申请。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10日,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海劳人仲案字[2021]第341-1号仲裁裁决:一、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和泰汽车销售公司一次性支付陈航2021年3月1日至3月20日期间工资1297.99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433.45元、年休假工资3899.06元、经济补偿14840.81元;二、对陈航2021年1月-2021年2月期间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提出仲裁裁决认定申请人未支付加班工资、未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属认定事实错误的观点,却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其该项观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据此,申请人所主张的仲裁裁决程序违法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的撤销仲裁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连云港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销仲裁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建霞审 判 员 张 迅审 判 员 黄文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静静书 记 员 朱 丽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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