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文、李天武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23民初16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23民初1660号案件名称
李天文、李天武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天文;李天武;李天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案件缘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23民初1660号原告:李天文,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李天武,男,汉族,居民,住灌云县伊山镇公园路63号1单元40-1室。原告:李天平,女,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海、曹阳,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县清泉宾馆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703805040D。负责人:周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立山,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天文、李天武、李天平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李天文、李天武、李天平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文、李天武、李天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晓东审 判 员 王德军人民陪审员 刘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绵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建强、杜占超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11执1887号 下一篇 刘立军、刘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1执1785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