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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芬、许金龙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2021)苏0404民特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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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04民特179号
  • 案件名称

    王玉芬、许金龙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玉芬;许金龙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民特179号申请人:王玉芬,女,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乾,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金龙,男,195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申请人王玉芬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许金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申请人王玉芬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玉芬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玉芬撤诉。审判员  张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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