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芬、许金龙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2021)苏0404民特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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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04民特179号案件名称
王玉芬、许金龙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玉芬;许金龙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民特179号申请人:王玉芬,女,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乾,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金龙,男,195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申请人王玉芬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许金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申请人王玉芬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玉芬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玉芬撤诉。审判员 张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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