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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龙、李佑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恢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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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恢541号
  • 案件名称

    刘世龙、李佑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世龙;李佑全;向凯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恢541号申请执行人:刘世龙,男,汉族,1961年4月24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李佑全,男,汉族,1974年12月16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向凯琳,女,土家族,1981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刘世龙与向凯琳、李佑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在长沙的工资收入。该案的申请执行金额需在较长周期内才能扣满本案的申请金额,根据该案实际情况,需较长周期才能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02执恢5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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