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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刑事审判庭、姜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303执1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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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1732号
  •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姜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本院刑事审判庭;姜斌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303执1732号本院刑事审判庭、姜斌:被执行人姜斌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0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及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3刑终148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斌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交纳罚金5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斌家属主动向本院71000000150112010900005370账户交纳罚金5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303执173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2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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