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孙氏雕刻吸塑广告经营部、常德金桔标识标牌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4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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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4465号案件名称
汉寿县孙氏雕刻吸塑广告经营部、常德金桔标识标牌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汉寿县孙氏雕刻吸塑广告经营部;常德金桔标识标牌有限公司;鲁光伟;王棋;丁天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4465号原告:汉寿县孙氏雕刻吸塑广告经营部,经营场所汉寿县龙阳镇新街社区农机局斜对面。经营者:孙必芳,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伯成,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金桔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新安社区2组。法定代表人:鲁光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敏,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鲁光伟,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王棋,男,199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丁天佑,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汉寿县孙氏雕刻吸塑广告经营部与被告常德金桔标识标牌有限公司、鲁光伟、王棋、丁天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18日,汉寿县孙氏雕刻吸塑广告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汉寿县孙氏雕刻吸塑广告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汉寿县孙氏雕刻吸塑广告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5元,由汉寿县孙氏雕刻吸塑广告经营部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龚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齐娟娟书 记 员 唐 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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