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王晓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302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302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王晓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王晓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30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8850736。负责人罗毅,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晓珍,女,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晓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湘1202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21年9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晓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8月25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王晓珍名下有房产信息,并已查封,但暂时无法处置。于2021年8月17日分别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金融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当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38851.84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武审 判 员  马宏华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