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勐海豪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4执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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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1193号案件名称
张宏、勐海豪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宏;勐海豪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丁开存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24执1193号丁开存、勐海豪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宏:关于本院(2021)黔0524执1193号丁开存申请执行勐海豪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勐海豪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宏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按照(2020)黔0524民初3560号民事调解书支付申请执行人丁开存蔬菜款及押金4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同时交纳申请执行费500元。因本院另有马关普、丁开寻、马关靖、马光玺申请执行勐海豪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宏、褚俊四案,五案共计执行标的为33588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张宏向本院承诺从今年6月起每月分别付10万元,直至本案全部付完为止。后被执行人张宏分别于6月、7月向本院一案一账户打入10万元,于8月打入6万元,于9月打入10万元共计打入360000元,上述款项本院依法已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五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说明,五案已收到执行款360000元,其中本金335888元,利息24112元,对于剩余利息等全部自愿放弃,向本院认可五案已执行完毕。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50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现特通知如下:织金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4执1193号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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