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念慈、汪显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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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2121号案件名称
张念慈、汪显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张念慈;汪显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2121号申请执行人:张念慈,男,汉族,1991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联系。被执行人:汪显好,男,汉族,1978年9月1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联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张念慈与被执行人汪显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人行账户、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同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后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维真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徐 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卫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审批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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