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振、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初9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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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民初9623号案件名称
秦振、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秦振;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9623号原告:秦振,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铜山区。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原告秦振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振撤诉。审 判 员 陈 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苏璐瑶书 记 员 解 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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