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西贡布、尼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32执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332执89号案件名称
扎西贡布、尼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石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扎西贡布;尼奔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32执89号申请执行人:扎西贡布,男性,1980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渠县被执行人:尼奔,男性,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扎西贡布与被执行人尼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尼奔于9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扎西贡布借款25931.67元(贰万伍仟玖佰叁拾壹元陆角柒分)。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332执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禄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青绕仁青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颖曜、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21执4296号 下一篇 贺州市彩虹谷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黄冬良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桂11民终758号